秦丕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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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能同时获得吗

作者:秦丕亮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2次举报

王某在一家单位上班,中午下班后,骑着自行车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被一机动车迎面相碰,导致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如何追讨赔偿款的问题上,王某的家属向律师进行过咨询。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工伤:(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行政部门认定的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该次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当场死亡,王某既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又是在下班往返家中的途中。于是王某的家属通过王某所在的单位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获得认可,在向单位索要工伤赔偿后,又起诉机动车司机及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向他们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本案争议焦点是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否获得民事赔偿?从法律属性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赔偿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别。人身损害赔偿依据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赔偿依据的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两者分属不同部门的请求权救济方式,不存在请求权竞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一个属于私权范畴,一个属公权范畴,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受害人在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并不妨碍其应有的民事赔偿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一再狡辩,认为原告王某家属在工伤补偿中已经获得了足额的补偿,没有必要再要求被告对其进行民事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原告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的论点进行反驳认为:尽管原告已经得到了工伤保险补偿,但这是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享有的劳动保险待遇权利;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是交通事故机动车责任纠纷,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两者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皆不相同,两种请求权不发生重叠,所以原告获得了劳动工伤保险补偿后,仍然享有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案被告要求获取民事赔偿的权利。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家属的主张,判决王某的家属获胜,王某的家属从机动车司机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了数十万元的损失赔偿款。


秦丕亮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取得全国律师职业资格A级证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