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丕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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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该归谁抚养

作者:秦丕亮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8次举报

离婚案件孩子抚养权归谁,其确定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子女抚养费交付标准又是什么,现根据有关规定归纳如下:

一,孩子抚养权归属原则

1,两周岁以下孩子。

两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女方占有绝对优势地位。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应该归女方抚养,除非有以下例外情况,应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4)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孩子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十周岁以上孩子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抚养费的交付标准、期限及例外

(1)交付标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交付期限。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3)交付期限的例外。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三,子女上大学后其就读费用是否由父母承担

子女上大学后的费用是否仍有父母承担,该问题社会争议颇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条 “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规定。这就是说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两方面:一是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二是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得知,尽管孩子已达到18周岁以上,但孩子如果是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如果有负担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但对于子女上大学,父母不应为他们负担就读期间的费用。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以后进入社会更好就业创造条件,尽管当今社会父母有负担能力,乐意为子女上大学负担就读期间的费用,但从法律上讲,负担大学费用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将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纳入父母应付抚养费的范围,但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却将尚在大学就读的成年子女排除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了。这两个司法解释不一致,按照新法代替旧法的原则,应当以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为准。

综上所述,离婚孩子抚养权一方面关系离婚双方是否能继续与子女一起生活,也关系到子女将来的成长,所以,在离婚孩子抚养权这个问题上,切莫随意。子女抚养费的交付也要确保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总之,应一切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妥善处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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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丕亮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取得全国律师职业资格A级证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