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丕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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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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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活经验规则法院判还款

作者:秦丕亮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7次举报


案情:原告是一家机械制造加工单位,被告是一家专门销售机械加工产品的销售单位。原被告双方合作始于20126月,期间被告零星购买原告的机械加工产品,基本定期付款。自20137月,随着业务的扩大,被告采取少量付款等诱骗手段大量从原告处进货,至2015年底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0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货款欠条。进入2016年初被告向原告声称又承揽了一个总价100万元的项目,项目完工后保证还清15万元的欠款,但前提条件是被告继续从原告处进货。原告考虑到再次同被告人合作有可能收回10万元的欠款,就同意了被告的请求,但是要求被告以后每次进货必须及时付货款,付款方式通过银行网上转账。于是自2016年被告从原告处进货11次,货款金额达10万元之多,基本都是被告当天从原告处进货,第二天通过网上银行把货款打到原告账户里面,货款无拖欠。但是对于以前拖欠原告的10万元欠款被告一直未还,原告在多次催收无望的情况下于20177月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0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在法庭调查证据质证阶段,出乎原告的预料,被告声称拖欠10万元货款早已付清,并堂而皇之拿出早已准备好的11笔网上银行转账付款单作为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被告提供的还款证据,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予以答辩:一是被告提供的网银还款转账凭条出现了小数点一下数字,如201661号转账还款201133元,这根本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规则及社会民俗而形成的生活习惯。如果被告提供的网银付款凭条真的是用来还欠款,除非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欠条上面有小数点以下数字,否则绝对不可能出现用带有小数点以下数字用来还欠款。事实上被告向原告提供的10万元欠条是一个整数,根本不存在小数点的问题。二是被告提供的网银转账付款凭条共11笔,从转账付款日期及次数正好与被告自2016年从原告处进货11次及其货款金额相符。事实充分证明被告是早已预谋的,此次向法庭提供的所谓的还款证据即网银转账付款凭条并非是用来归还拖欠15万元货款证据,而是被告自2016年从原告处新进货的银行转账付款凭证,请求法庭不要采信被告提供的还款证据。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未予采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的拖欠货款。


秦丕亮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取得全国律师职业资格A级证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