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丕亮律师
秦丕亮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日照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给涉嫌贩卖毒品 数量特别巨大的被告人当辩护人

作者:秦丕亮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5次举报

2020年本律师给一位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当辩护人,当接受委托后到检察院阅卷看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发现该被告人贩卖毒品涉案数量简直达到了令人难以相信的地步,用50市斤一袋面粉来衡量也得达到数袋。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将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按照这一规定,如无特殊情况,被告人将面临极刑的处罚。但尽管如此,既然当事人亲属相信且委托本律师,本律师也要尽一切努力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然而面对这样的涉毒重案该如何给被告人当好辩护人?根据本人多年刑事办案经验,像这样的团伙作案且案情极其复杂的案子首先应确定办案策略及辩护方向。

一,有关办案策略方面:一是细心研判该案案卷,从案卷当中寻觅证据的漏洞。因此本律师从检察院调出案卷光盘不止阅一遍,一有时间反复阅,真正做到对案情吃通吃透,把案情关键节点印在脑海中,一旦需要能在脑海中迅速浮现。从而做到对案情产生了理性认识。在阅卷的同时,对一些案件事实尤其是案卷所记载的涉案毒品数量,应尽可能的做好笔记。并对案卷中记载的涉案毒品数量应重新进行计算,将计算结果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贩毒数量进行核对,看二者是否一直,有无指控的毒品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的情况。二是在反复阅卷的同时,对于盘根错节案情复杂的案情,要从整体上去把握,厘清其来龙去脉;对于本案团伙的涉案各被告人应应重点分清谁是主、从犯,从而更好地确定被告人在该案中的主次地位,以便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罪轻的辩护。三是查看有无存在因非法取证而予以进行排除的情况,以确定是否在开庭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四是会见被告人:为做到不打无把握之仗,对于在阅卷中即反复观看卷宗光盘中发现的在整个案情当中问题不清、难以理解的案件实事及时会见被告人,在会见前拟定了会见被告人发问提纲。具体方法是:在会见时首先让被告人对整个案情进行完整陈述(除非特别情况尽量不要打断),对被告人陈述,本人做好会见笔记;待被告人陈述后,本人就陈述的问题,尤其是卷宗中供述的事实与本次会见陈述的与其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向重点询问,进一步理清案情事实真相。

本人做完以上工作后,对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案情就有了初步的认识。接下来就案卷贩毒事实以及第会见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进行整体比较分析整理,然后得出初步结论:该案是否清晰,是否还存在案情疑点。重点是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事实是否与被告人会见所做的陈述相符,有无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如有这种情况,即再重新阅卷和重新会见被告人,这样反反复复,直至把案情疑点搞清楚,真正做到把案情吃深吃透,不带疑点办案。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基本相符,只是在某批次购买毒品数量上指控的与实际购买的数量相差2000克

二是确定辩护方法。做完以上工作后,根据对案情有了全面了解及认识的基础上,为更好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需要用科学的思维确定对被告人的辩护方法。就本案而言,本律师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辩护:1,法定从轻辩护。(1)从犯从轻辩护。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虽然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但它处在贩毒链条中的次要地位。每次购买毒品,第一被告人都是从国外购买后,然后再偷渡回国直接将毒品送到被告人手中,每次购买多少,并非是被告人说了算,而是第一被告人自作决定,想买多少就买多少,然后将购买的毒品再送给本人给予辩护的被告人查收。在这中间本人给予辩护的被告人只是被动接受毒品。根据规定: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本型20%—50%。本案被告人是从犯,应从宽处罚。(2)本案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

2,酌定从轻辩护。(1)就本案被告人尽管贩卖毒品涉案数量巨大,但对于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非巨大。因为一是三分之一毒品属于假货,并未在社会出售,二是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未销售的毒品将近百分之四十。(2)被告人贩卖毒品前,曾经是在当地经营服装生意,由于其走南闯北,因而结识了不少客户。其中一位客户从事贩卖毒品被当地警方抓获,该客户为了立功,将被告人编造为贩卖毒品的同案犯。当地警方未经核实,就将被告人在网上进行通缉抓捕。被告人得知这一消息后,非常气愤,为了斗气便做出了一个改变其人生命运的决定即从事贩毒品。这就是说,被告人从事贩卖毒品并非蓄谋已久,而是因一时气愤偶然起意,才走上这条犯罪道路的。

该案尽管本律师为被告人的辩护进行了不懈努力,也产生了好的效果,但一审判决结果仍然不够理想。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中…

 


秦丕亮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取得全国律师职业资格A级证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