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丕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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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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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认定处理夫妻房产

作者:秦丕亮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7次举报

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房产是最为复杂的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如何区分是个人房产还是夫妻共同房产,现根据有关规定做以下区分:

一,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属夫妻个人房产

1,甲乙夫妻在婚前,甲的父母为甲乙夫妻婚前购房出资的,该部分出资如果甲的父母无其他明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属于甲的个人财产。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父母如果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往往会在子女结婚前为其购买房屋,即便无能力购买整套房屋,也会力所能及为子女出资协助其购买房屋。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不管是全部出资还是部分出资,如果出资的父母无其他明示,则应认定为属父母出资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甲乙夫妻双方在婚后,甲的一方父母为其子女甲购房且产权登记在甲方的名下,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之规定,该不动产应认定为甲方的个人财产。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会不遗余力,哪怕倾注全部积蓄也在所不惜。如果离婚时该房屋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是违背父母的心愿。当然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买房屋,且产权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其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其产权只登记在出资购买子女一方名下,视为父母明确表示只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其性质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甲乙夫妻结婚后,夫妻双方为改善居住条件重新购置房屋,甲方父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甲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属赠与甲方的,该部分出资应当单独认定为属甲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认为甲乙已经属于法定夫妻,婚姻期间的一切收入包括父母一方对其购买房产的出资就自然转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认为是不对的。因为个人财产具有独立性,不能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丧失。

4,甲方在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分三种情形:①婚前取得房产证;②婚后取得房产证;③未取得房产证。对于①种情形,甲乙夫妻双方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该房屋登记于甲方的名下,离婚协商不成时,则应认定为属于甲方个人财产。尽管配偶一方参与了还贷,但不能改变房屋属个人财产的性质。对于②种情形,甲乙夫妻双方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尽管属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不能以取得产权证书的时间作为房屋归属的判断标准,因为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是一方通过婚前支付个人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属婚后取得而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不但不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同时也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对于③种情形,该房屋当然为婚前支付首付款一方的个人房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以上三种情形都是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银行贷款,这样在判定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的同时,要明确两点:一是将房屋未还完的剩余债务归产权一方;二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房屋贷款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确定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前提下,应责成产权方向另一方补偿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百分之五十。

二,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属夫妻共同房产

  1,甲乙夫妻双方在婚前,甲方父母为甲乙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甲方父母且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甲乙夫妻双方的,则该出资应认定为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该种情形,如果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出资,父母无任何明示,应推定为父母出资是赠与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只有出资一方父母明示该出资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才能认定为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2,甲乙结婚后,夫妻双方为改善居住环境重新购置房屋,一方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如果出资一方的父母未明确标示单独赠与自己的子女的情形下,应推定为出资一方的父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该部分出资即属夫妻共同财产

    3,甲乙夫妻双方结婚后,一方的父母为夫妻购置不动产,且不动产也未单独登记在夫妻一方即自己子女的名下,而是登记在甲乙夫妻双方名下,该不动产应认定为甲乙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4,甲方在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甲乙夫妻双方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该房屋登记于甲方的名下,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如果协议中甲方放弃主张在结婚前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部分为个人财产的权利,则该房屋应认定为属夫妻共同房产。

  三,夫妻双方按份共有房产

   甲乙夫妻结婚后,甲乙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该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如无其他约定,则应认定为甲乙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房产。这里应注意以下三点:①属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并非单方父母出资。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且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如无其他约定,应认定为属一方的个人房产;②按份共有房产的前置条件是无其他约定。其他约定内容无非有两种意思:一是属一方个人财产;二是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无这两种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才能按各自父母出资额按份共有房产;③是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应推定为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分别按50%享受房产产权,而不再按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房产产权。


秦丕亮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取得全国律师职业资格A级证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