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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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XX与被告顾XX、徐XX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季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诉被告顾XX、徐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XX委托代理人闫X、季X,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诉称:2009年9月,被告顾XX在原告处因购车需要办理大额透支贷记卡一张,透支金额为5万元,分期还款期限为3年,由被告徐XX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借款人已连续违约,共欠原告贷款本金43784.36元,利息24301.21元。综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顾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784.36元及利息24301.21元(利息算至2013年9月30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徐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顾XX在答辩期内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徐XX辩称:在担保书上签字提供担保属实,但是根据规定,担保需要夫妻共同在担保书上签字,而在担保书上签字的陈X并不是我的妻子,银行存在审查不严;该笔贷款的期限为3年,现在3年期限已过,我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我在提供担保时认为该笔借款是车贷业务而非信用卡业务,我对该信用卡的非用于汽车消费的其他循环消费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被告顾XX向原告申请办理牡丹卡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3000元;2009年10月22日,被告顾XX向原告申请将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调整为50000元,同日,被告徐XX与案外人陈X签订担保书,为调整后的信用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透支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信用卡有效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09年10月26日,原告方批准被告顾XX的申请。双方约定信用卡的有效期间为2009年至2014年9月。2009年10月28日,被告顾XX使用信用卡(卡号为:622XXXX0053******)在被告新沂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刷卡购买了一辆起亚狮跑轿车。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除购买汽车外,被告顾XX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并多次还款,最后一次为2012年6月30日还款6000元,之后再未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尚欠贷款本金43784.36元及利息24301.21元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顾XX填写的牡丹卡信用卡申请书、牡丹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书、信用卡刷卡记录,被告徐XX及案外人陈X签字的担保书,新沂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汽车销售合同、推荐保证函及原被告庭审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顾XX向原告申请办理分期付款信用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关于被告顾XX所办业务的性质问题。被告徐XX签字的担保书上写明提供担保的业务是信用卡业务,其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信用卡之约定,故对被告徐XX辩称系为车贷款消费业务提供担保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顾XX所办理是信用卡业务,信用卡存在循环消费的功能,被告徐XX在签字提供担保时应能够理解该项功能,对于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义务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关于被告徐XX的提供的担保期限问题。对于被告徐XX辩称三年贷款期限已满,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信用卡有效期间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原告起诉时,信用卡有效期尚未届满,担保未到期,故对被告辩称的担保已过期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XX贷款本金43784.36元及利息24301.21元(利息算至2013年9月30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徐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顾XX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顾XX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季宏律师 ,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所民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副主任。业务专长:合同纠纷、通事故、劳动争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