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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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专职律师执业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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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案例]超市寄存物品“失踪”,超市该不该赔偿

作者:吴晓洪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3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732次举报
2017-04-13

  案情简介李某(原告)于某日到上海某超市商场(被告)购物,使用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包,购物后无法打开寄存柜,要求被告给予解决,并称其所寄存的包内装有现金5300元。工作人员打开原告指认的并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发现里面是空的。经双方交涉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5300元。

  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保管法律关系还是借用法律关系,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双方形成的是原告借用被告自助寄存柜的借用法律关系,而不是被告为原告提供保管服务的保管法律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保管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有双方对保管物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还要有向保管人移交保管物的行为,而本案原告并未将自己的物品移交给被告占有。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标注有“存包须知”,内容为“本商场实行自助存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这表明被告未承诺保管顾客存入的物品,原、被告之间未达成有关保管的意思表示。

  被告作为出借人只要能证明自助寄存柜质量合格,且被告又张贴了“存包须知”,尽到了经营者的义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助寄存柜有质量问题,或被告存在过错致使其物品丢失,原告也无法证明确将5300元存入柜内。

  法院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究竟是保管法律关系还是借用法律关系,必须准确判断,这直接指向了案件的结果。与本案相类似的情形有:比如你的车辆停放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无人看守的公共停车场,或者停放在你租用的车位上,车辆被盗或损坏;你租住的房屋内物品被盗,物业公司或房东都不会承担责任。理由也是你与物业公司或房东没有形成保管关系。当你的车停在免费停车场时,物业公司免费提供场地给你停车;当你的车停在支付了租金的车位时,物业公司是将场地租给你停车;房东将房子租给你,是将房子租给你居住和生活,这三种情形都没有形成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或房东从未承诺过保管你的车或物品,你也未将车或物品移交给他们,因而他们是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有法律需求,欢迎直接来电进行咨询,文字咨询不一定能及时回复!吴晓洪律师,执业二十多年,专业律师;桂林市首届律师辩论大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桂林
  • 执业单位: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319********5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1450319********53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