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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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晓良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XX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2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原告承包被告的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XX,XXX四标段总装一机电工程。该工程竣工后,被告接受并使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曾经支付过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尚欠工程款50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XXX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2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系故意规避我国法律有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属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机电工程分承包合同》的承包内容来看,本案明显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故意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相混淆,误导法院将本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的案件作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给予受理。根据我国系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这一基本准则来看,本案法律关系明显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XX公司立案时案由为承揽合同,在案件审理中变更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提交了XX公司与石家庄市建设局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机电工程分承包合同》,证明XX公司系从石家庄市建设局承包的建设工程,并将建设工程的机电部分分包给XX公司,经本院审查,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本案应当移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王晓良律师,原职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接待律师,北京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