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武汉债务中什么情况下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369人看过


武汉债务中什么情况下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乙借给甲100万元,约定202031日借款到期。丙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该武汉债务案中乙于202051日以甲和丙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于202111日判决乙胜诉,乙于202131日向法院申请对甲强制执行,因甲所有财产只清偿了60万元,剩余40万暂时无力偿还,法院这边因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61日送达给乙。试问该武汉债务案中丙对乙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武汉债务案中债权人要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在证明债务人已经无力偿还债务情况下才能向一般保证人主张,而且其中还有许多限制和条件,在这种条件下也是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时候,因此在具体案件中为了避免当事人损失,还是需要武汉债权债务纠纷的当事人请律师做好万全之策。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遇到了债务问题可与我进一步沟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