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律小小常识之五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404人看过

12. 要小心别人拿未成年人的房子给你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商事实践中,很多老板给自己子女买房子,完事又用子女的房子抵押贷款或者借款,事后他可能会主张他这种行为不属于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财物,从而主张抵押权未设立,怎么样,很狡猾吧。

这是目前很新锐的问题,是法条的漏洞,还没有比较权威的判例出现,我知道这个也是在大学校园里旁听法律课程,一位讲师给同学布置的作业就是分析这个问题。

13. 租房子六个月以上要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否则会被认为是不定期租赁,对方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的(当然你也有任意解除权),只是这样的租赁生活不太稳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