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网

武汉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张梅律师,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纠纷案件,工伤赔偿等

IP属地:湖北
张梅律师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公司法
张梅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xurui@zunerguang.com 00:00-23:59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540954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能抵销场合的法律效果

2021-01-22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443人看过举报


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有货款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乙曾向丙购买机器设备一套,已付款却怠于要求交付该套机器设备。此时属于前述提及的“债权人金钱债权——债务人非金钱债权”案型,虽非“债权人金钱债权——债务人金钱债权”案型,债权人依其利害权衡,很容易得出判断:行使代位权要求交付机器设备以备强制执行,总比债务人处空无一物要强。故没有理由不允许“债权人金钱债权——债务人非金钱债权”型债权人代位权。对于此种类型的债权人代位权,由于债之标的物的种类不同,故无从抵销。相关法律效果如何,值得探讨。


1.向谁履行义务?第537条前段的规定从来源于司法解释规则来看,即是以“债权人金钱债权——债务人金钱债权”为理想模型,对于“债权人金钱债权——债务人非金钱债权”案型并未纳入考虑范围。因而,其中虽有“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规定,有两种可能:其一,并不适用,第537条仅适用于“债权人金钱债权——债务人金钱债权”案型,相对人仍应向债务人履行;其二,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来看,于此场合仍承认第537条也可以有限制地适用于其他案型,债权人有权要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以便尽早着手强制执行程序,更为妥当。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解释方案。该方案的好处在于:(1)允许代位债权人代位请求向自己履行,便于该债权人在第一时间对相对人的给付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申请司法查封、扣押等保全或执行措施),如此可以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2)避免因债务人拒绝受领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或者被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抢先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风险。


债权人可否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比如,债权人没有存放机器设备的合适场地,反而是债务人合适的场合,如果债权人依其掌握的信息判断不存在被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抢先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风险,则也应允许债权人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


2.代位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自须依强制执行程序,对相对人履行义务所给付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由司法拍卖、变卖或者作价,实现自己的债权。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540954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58482

  • 昨日访问量

    96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梅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