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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目的抗辩

2021-01-21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72人看过举报


查阅权的行使,应当与该权利的救济程度相适应,不得滥用。如果股东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其股权转让价格,而法院认为其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手段达到此目的的,可以不予支持。


一系列案例表明,如果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查阅,主要集中在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场合,此时查阅会计账簿有可能导致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信息泄露,从而使公司处于弱势地位,造成不利后果。例如,股东同时也是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该股东从事的经营活动有可能系其个人行为,亦有可能系其代表的该其他公司的职务行为;或者股东同时在与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的另一家公司担任股东和管理人员;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股东出资纠纷等问题;或者股东的近亲属出资设立经营的公司与该股东所在的公司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竞争的可能,仅凭该股东的个人声望和影响力并不能合理排除其查阅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或者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外,另外设立并经营与其所在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其他公司,两者之间存在业务上的竞争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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