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61条第1款,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本人可能很难鉴别其真实可靠、完整合法,并且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或不能委托协助行使。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与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共同查阅公司的会计账薄,或者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代为行使查阅公司相关决议和财务资料的权利。受托人的范围可能不局限于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据此,股东委托代理人对其所在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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