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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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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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知情权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公司法 |405人看过


未履行出资义务与股东资格是两个互不关联的问题。前者涉及股东应当全面及时地依照其承诺向公司缴纳足额出资,如果股东没有履行该义务,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可能受到相应的合理限制。而后者是指一个人作为股东的身份和地位。


原则上,只要一个人的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且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则该人被视为完整意义上的股东,理应享有查阅权。股东知情权的构成要件是股东资格,并非出资的履行,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提出的知情权行使的异议,并不是抗辩事由。未履行出资义务并未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在此情况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仅负有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由于该股东仍然具有股东资格,故可以依法行使知情权。不同的股权权能与出资联系的密切程度有所不同。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固有权利,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不完全体现为财产性权利,与出资义务的联系程度较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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