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股东才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一旦股东丧失了股东身份,其便不再具有股东资格,不能行使知情权。通常的情况是,股东已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且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因此在股权转让、领取分红之后即失去了股东身份,不能再以股东名义要求行使知情权。在一个案例中,股东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处理了其从公司撤资、在公司的股权转让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等内容,全面地解决了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虽然股权转让手续的工商登记尚未办理完全,但该股东事实上已非公司的股东,并且可以从和解协议中推定其已指导公司相应的经营状况,在此情况下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没有实际意义”。但是,由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具备股东资格时,该股东也可能因未掌握足够信息而无法认识到其权利受到损害,为保障该股东在丧失股东资格后才发现受到损害的权利救济,该股东对其具备股东资格期间公司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信息享有知情权。
还有两类特殊的股东应当关注。第一,职工持股会无权主张知情权。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在公司机构运行不正常、职工持股会不能代表股东意志的情况下,股东应当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后续股东有权查阅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资料。公司法并未限制股东查阅文件的时间范围。公司的运营是个持续的过程,如果拒绝股东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公司的文件,将可能影响到股东对于公司情况的全面了解,进而减损了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因此,作为后续股东,其有权查阅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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