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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任性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423人看过

案情简介



 

李女士20195月入职某广告设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自201951日至2019630日。2019710日,公司向李女士发出《员工试用期考核评价表》,记载该员工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与岗位匹配度不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以李女士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李女士认为公司解除违法,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1.公司未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能否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节点应当如何把握?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实务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很深的误解,随意滥用的现象比较普遍,要么认为试用期内可以无需任何理由随时解除,要么认为随便编个理由发个通知就能解除。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虽然允许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绝不是很多用人单位想的那样可以任意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付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是想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很多用人单位只记住了法条中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却忽视了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限制性规定。

 

本案中,公司以李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未能举证证明录用条件向员工提前告知,也未提供明确有据的考核标准,而且考核与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在试用期届满后进行的。因此,公司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女士支付赔偿金。

 

启示与建议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的高发领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绝对不能任性,否则会为这种任性付出代价。

 

根据法条分析,试用期间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否则很容易产生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试用期长短约定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受限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的期限不能超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不是在法定试用期限内,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应视为违法解除。

 

二、有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并提前向员工告知。既然约定了试用期,就一定要同时约定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并向员工告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岗位特性、岗位需求等,制定相应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要合法、明确、具体、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并附有详细的考核内容和流程。如果用人单位约定了试用期,但未约定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或录用条件过于空洞、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仅以领导个人喜好或主观目测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一旦发生争议,很容易被认定成违法解除。

 

三、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完成如下程序:1.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标准或条件的考核;2.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留用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3.如果公司设立工会需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4.依法将相关考核结果和解除决定送达劳动者。几个步骤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试用期届满前用人单位未作出解除通知,应视为员工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后,才通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在试用期届满后任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届满后的期间实际上已是正式用工期,在非法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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