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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算工伤吗

2020-10-10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528人看过举报

1、伤害必须是“机动车事故”引起

  实践中,很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最终并没有认定工伤,其中关键因素是“机动车事故”的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因此,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就不能够认定为工伤。最常见的上下班摔伤、自行车、电瓶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直接造成的伤害往往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不久前有关“火车撞人工伤认定案”被闹得沸沸扬扬,该案中有关部门认定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这样既然火车不属“机动车”,那地铁、轻轨等新型交通工具是否属“机动车”?在上下班途中被这类交通工具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对于地铁、轻轨等新型交通工具是否属“机动车”的问题,目前还存在法律空白。但笔者以为,现行的法律对于机动车的认定,已经取消了“道路交通”这一限定词,这意味着机动车交通事故并不仅限于道路交通这一领域,同时,既然目前尚无其他法律规定火车、地铁、轻轨等为“非机动车”,所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这类交通工具伤害,同样符合“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

  2、伤害必须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之前,国家有关政策将“上下班途中”表述为“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但后来出台的、效力等级更高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表述为“上下班途中”。这一法律政策的变化促使目前对“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众说纷纭,对这个问题形成了三种意见。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种意见认为,所谓上下班途中,是以其住房为代表的生活区域为一个点,以工作区域为另一个点,两点之间的合理路径。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路径中,才能被称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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