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仲裁案例(下)
然而,本案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在拖欠陈先生工资时,及时的将相关情况与工会协商,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于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已预先告知陈先生。最重要的是,公司并未在延期一个月内支付拖欠陈先生的工资。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定甲公司没有及时并且足额的支付报酬并没有正当的理由。该案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界定本案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
早在2017年1月10日,公司银行账户便被另案冻结,冻结金额高达13,000,000元。公司提交给法院的相关情况说明载明,上述被冻结账号系公司用以发放工资的账号。但是公司却并没有在在事情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将公司的相关危机告知员工并且采取相应措施,相反,从2017年2月起接连拖欠员工绩效工资或工资。以上行为也说明了,对于拖欠工资公司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具有主观恶意。所以法院认为,该案中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存在主观恶意,应当向陈先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向陈先生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所以,并非不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即构成拖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