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难偿还(下)
此种类似案例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其相似或相近案例多被冠以“以房抵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名号。其法律关系多因掺杂了借贷关系及买卖关系而导致纠纷极难厘清,当事人各持一词,难以甄别。本案中,甲公司与姚某之借贷关系较为明确,因甲公司无力偿还,遂与姚某达成以房抵债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可谓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无不妥之处,依据协议规定,甲公司有协助姚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之所以产生争议,实则为利益所趋,因所涉房屋较多,升值空间大,一方持协议要求抵债,一方则意欲保住房屋,享受房屋升值利益。
在仲裁庭组织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姚某办理该房屋的一个过户手续。
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房屋买卖关系,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在实践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借贷关系终止,并经清算。2.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债权人原债权转化为房款,视为已全部履行。可见,此种情形下亦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然而从形式上合同是存在两份的,同时一个关系的成立与一个关系的终止同时发生。此为当事人之合意。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有债务纠纷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