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责任纠纷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2017年王某因资金周转为由向A公司借款8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3个月,借款日期为2017年7月8日至2020年10月8日,月利息为3%,李某在该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确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偿还,A公司遂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王某清偿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2、被告王某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来进行支付自2020年10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上述借款利息;3、被告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武汉债务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因A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向个人提供借款且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其约定的利率亦属无效。所以也导致其担保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故,本武汉债务案被告王某应当向原告A公司返还未归还的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李某在担保过程中没有过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由债务纠纷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