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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34人看过


拒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200736日黄某入职武汉甲公司,双方之间签署了一份期限为200736日至201735日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约定,聘用黄某担任化油器产品工程师职务。2017118日,甲公司将其全部经营厂房租赁给武汉乙公司。从甲公司将厂房租赁给乙公司后,黄某就在乙公司处继续工作,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在甲公司处一致,没有发生变化。乙公司一直未与黄某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1755日,乙公司的人事向黄某提出签署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本文交给黄某。该劳动合同文本记载着安排黄某担任公司化油器产品工程师一职,从事化油器开发工作。

    该武汉合同案中黄某拒绝与乙公司之间签署该份劳动合同,2017528日,乙公司向黄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因黄某拒绝按照相关要求与乙公司之间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因而,乙公司决定终止与黄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黄某在2017529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201763日,黄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10.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黄某认为其是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乙公司工作的,且甲公司也未向其支付过经济补偿金,其在甲公司的工龄应合并进行计算。

    乙公司答辩称,甲乙公司之间属关联公司,且甲公司也未向黄某支付过经济补偿金,但因黄某拒签与乙公司之间签署劳动合同,乙公司才与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与甲公司之间毫无任何关系。即便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应从2017118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

    本武汉劳动经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审的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的那一计算黄某的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武汉劳动主要涉及的一个问题是并非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公司安排到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一个情况下,工龄是否合并进行计算及劳动者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前入职的,因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等焦点问题。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有劳动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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