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权利:
地位平等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均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财产权利: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继承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核心义务:
相互扶养义务: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给付扶养费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抚养子女义务: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忠实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禁止义务:禁止重婚、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家暴受害者可请求损害赔偿,遗弃家庭成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