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朋友欠了钱想让他人代为偿还,公司合作中想把债务转移给第三方,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 “债务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务承担并非随意可为,需遵循明确的法律规则,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 “彻底脱身”
这种形式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后,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不再对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甲欠乙 10 万元,经乙同意后,丙与乙签订协议承担该债务,此时甲彻底脱离债权债务关系,乙只能向丙主张还款。
其核心要件有三:一是原债务合法有效(如赌债等非法债务不可转移);二是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如基于人身信任的演出合同债务不可转移);三是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 这是关键前提,若未获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 “加入还款”
这种形式是指第三人主动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未脱离关系。比如甲欠乙 5 万元,丙向乙表示 “我来和甲一起还”,无需乙单独同意,只要通知乙即可生效,乙可同时向甲和丙主张全部债权。
这种形式常见于企业债务重组、亲友间互助等场景,其优势在于不加重债权人负担,因此法律对同意要件要求较低,但第三人需明知债务真实情况,不得基于虚假债务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