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如借钱不还、供货不合格等),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以下是最常见的四种维权方式及适用场景:
一、继续履行:要求债务人按约定完成义务
这是最直接的维权方式,适用于金钱债务(如借款、货款)和非金钱债务(如交货、提供服务)。例如:
甲欠乙 8 万元到期未还,乙可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丙与丁约定提供定制设备,丙交付的设备不符合约定,丁可要求丙重新制作并交付。
但需注意,若存在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标的物已灭失)、“履行费用过高” 等情形,法院可能不支持继续履行,转而支持其他责任形式。
二、赔偿损失:弥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的损失。例如: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违约导致乙无法按时向第三方供货,乙不仅可要求甲赔偿货款损失,还可要求赔偿合理的预期利润损失;
借款合同中,债务人逾期还款,债权人可要求赔偿逾期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 LPR 计算)。
三、违约金与定金:约定优先但有上限
违约金:当事人可约定违约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法院增加;若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超过 30%),违约方可请求法院减少。例如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额的 50%,若实际损失仅为 20%,法院可能酌情调低。
定金:当事人可约定定金作为担保,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无效。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特别提醒: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债权人需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
四、采取补救措施:针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若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货物质量瑕疵、服务存在缺陷),债权人可要求采取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例如:
购买的家电存在质量问题,可要求商家修理或更换;
装修公司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要求重新施工或减少装修费用。
五、维权时效提示
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 3 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借款到期日、发现货物不合格之日)。超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主张时效抗辩,债权人可能丧失胜诉权,因此需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