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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2025-11-20

发布者:黄国凤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17人看过举报

当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如借钱不还、供货不合格等),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以下是最常见的四种维权方式及适用场景:

一、继续履行:要求债务人按约定完成义务

这是最直接的维权方式,适用于金钱债务(如借款、货款)和非金钱债务(如交货、提供服务)。例如:

但需注意,若存在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标的物已灭失)、“履行费用过高” 等情形,法院可能不支持继续履行,转而支持其他责任形式。

二、赔偿损失:弥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的损失。例如:

三、违约金与定金:约定优先但有上限

  1. 违约金:当事人可约定违约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法院增加;若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超过 30%),违约方可请求法院减少。例如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额的 50%,若实际损失仅为 20%,法院可能酌情调低。

  1. 定金:当事人可约定定金作为担保,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无效。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1. 特别提醒: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债权人需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

四、采取补救措施:针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若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货物质量瑕疵、服务存在缺陷),债权人可要求采取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例如:

五、维权时效提示

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 3 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借款到期日、发现货物不合格之日)。超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主张时效抗辩,债权人可能丧失胜诉权,因此需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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