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领取结婚证的婚姻都受法律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一旦认定,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重婚: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仍与他人登记结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如父母子女)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堂兄妹)结婚;
未到法定婚龄:男不满 22 周岁、女不满 20 周岁结婚。
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形:
胁迫结婚: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受胁迫方需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隐瞒重大疾病: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需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期间财产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