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梦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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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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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发布者:任梦莹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9日 3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梦莹,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涛,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申请再审称,我有1000万元存款、征信良好,具备贷款及支付房款的能力。我一直如约履行合同,齐某军未办理解押手续导致我无法办理过户。我签订合同后投入200余万元进行装修,已签约商户20余户。原审判决未考虑我的投入及社会稳定因素。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周某提交意见称,办理转贷失败并经我方催告后,马某仍未支付购房款。双方约定支付购房款后办理解押手续,我方有后履行抗辩权。我方承诺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应结合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2017年6月26日《马市巷商铺出售合同》对办理转贷手续的期间未作约定。结合2017年5月17日《马市巷商铺出售合同》第四条关于支付购房款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月内的约定,马某办理转贷手续合理期限也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月内。即使考虑上述6月26日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变更对履行期限造成的影响,但马某接收房屋两年有余,周某亦因无法以马某名义办理贷款,并于2019年7月26日函告马某10日内支付对价。在此期间,马某理应积极筹措资金,以备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再审审查期间,马某称其具备贷款及支付购房款的能力。截至周某提起本案诉讼,马某既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转贷手续。鉴于马某经催告仍迟延履行其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原审判决认定解除上述合同并无不当。

马某关于周某未办理解押手续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已按期支付利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等均不能够成为其未支付房屋对价的合理理由。综上,马某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任梦莹律师,咨询电话:181-9592-9496。现于新疆崇瑾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主要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崇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1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