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荣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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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合同期满仍用工,未签合同应担责

发布者:黄荣高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22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案情:

蒋某于2012年元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蒋某作为高级技术人员,工资远比一般的员工高。劳动合同期满后,蒋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仍按原待遇向蒋某支付工资报酬,但却未与蒋某续签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公司管理团队出现重大变动,新的管理团队对生产经营进行了一系列调整。蒋某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也有了变化,公司将其调离技术岗位,调至车间作普通员工,按普通员工待遇计付工资。继续留在公司已经不是最佳选择,蒋某愤而离开公司并委托律师维权。

仲裁、法院审理:

蒋某主张之一是要求公司支付合同期满至离开公司前这一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过仲裁、一审(一审后公司未上诉),仲裁委、法院均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至蒋某离开公司前的这一段时间不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向蒋某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余元。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在与将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却没有再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达三个月之久,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用工后,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是存在。用人单位如此作为是得不偿失的,用人单位须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否则违法成本很高。而对于劳动者,应有维权意识,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清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为可能的维权行动作准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蒋某于2012年元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蒋某作为高级技术人员,工资远比一般的员工高。劳动合同期满后,蒋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仍按原待遇向蒋某支付工资报酬,但却未与蒋某续签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公司管理团队出现重大变动,新的管理团队对生产经营进行了一系列调整。蒋某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也有了变化,公司将其调离技术岗位,调至车间作普通员工,按普通员工待遇计付工资。继续留在公司已经不是最佳选择,蒋某愤而离开公司并委托律师维权。

仲裁、法院审理:

蒋某主张之一是要求公司支付合同期满至离开公司前这一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过仲裁、一审(一审后公司未上诉),仲裁委、法院均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至蒋某离开公司前的这一段时间不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向蒋某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余元。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在与将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却没有再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达三个月之久,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用工后,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是存在。用人单位如此作为是得不偿失的,用人单位须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否则违法成本很高。而对于劳动者,应有维权意识,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清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为可能的维权行动作准备。

黄荣高律师,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宁分所主任。被百色市律师协会评为“百色市思想品德好律师”。执业至今,担任政府、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百色
  • 执业单位: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102011101224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14510201110122438 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