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戴高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民特77号 申请人: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XX, 法定代表人:白爽,该公司企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住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连云港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7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连云港XX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XX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XX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连云港XX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戴立国 审判员 周文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B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