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袁某起诉称:2000年1月,我和被告曹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我位于北京某村的一处宅基地房产卖给曹某。曹某当时是城市居民。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我和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答辩称:2000年1月,我和袁某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后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且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如数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万元给原告袁某,袁某也将房屋交付给我居住到现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0年年初,原告袁某和被告曹某经协商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袁某将其位于北京某村的一处宅基地房产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曹某,合同签订后,曹某向袁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万元,袁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曹某,后曹某搬进诉争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多次大翻修扩建,并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2009年,原告反悔,以被告曹某是城镇户口,两人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将农村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案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村民与非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尤其是城市居民签订转让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协议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灵活判决。本案中,买卖诉争房屋已经过去10年了,买方曹某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并多次对诉争房屋进行翻修扩建,原有的房屋已经不存在了,现主张确认买卖行为无效并由曹先生返还诉争房屋亦已无法实现。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又因房屋增值、征收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无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后果是违反诚实信用卖房者获益,恪守诚实信用买房者却蒙受损失。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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