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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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1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志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院公诉刑诉(201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1及其指定辩护人王XX、尚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X1先后四次酒后随意辱骂、撕扯、殴打他人。
1.2019年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父亲张X8与陇XX村民张X在该村下张社张X7商铺内酒后发生口角,被告人张X1闻讯后赶赴现场,在劝离时随意殴打张X6,致其头面部受伤住院治疗。
2.2019年4月25日21时许,通渭县陇阳镇周店村盘龙XX期间,被告人张X1酒后在戏场及戏场附近路上随意辱骂、撕扯、殴打杨X、张X8、魏X、赵X、张X3、张X4、李X等人,致杨X、李X不同程度受伤,损毁张X4的太阳伞及张X3VIVOx9手机。经通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X3的手机现值630元;张X4的太阳伞维修价格50元。
3.2019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张X1与同村居民张X9、张XX因琐事发生矛盾,张X1在劝架时,将张XX右手中指咬伤,致其受伤住院治疗。
4.2019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张X1酒后以其急于回家为由,将正在陇XX村址附近路面修路的施工人员孙某等人无故随意辱骂、撕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认证的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张XX被撕烂的衣物照片、鉴定相关文书、接受相关证据清单、谅解书、处警情况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传唤证、调解笔录、申请书、通渭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结案报告、案件指办通知单、户籍证明、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被告人张X1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X4、赵X等的证言,被害人张X3、杨X、李X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X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1多次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1有坦白情节,能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观点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X1的刑期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
二、随案移送光盘3张,随案留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王志红律师,男,汉族,毕业于兰州大学,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保险理赔、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定西
  • 执业单位: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11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