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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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与通渭XXXX酒店、罗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志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牛XX与被告通渭XXXX酒店、罗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罗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通渭XXXX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6770.15元、护理费82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营养费400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9520元,共计64617.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9日,原告和朋友、同事在被告通渭XXXX酒店就餐时,中途酒店木炭锅释放的一氧化碳致原告中毒,原告中毒后,被辗转院送至通渭XX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省中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至今有头昏、头晕、肢体麻木等症状,共花去医药费53270.17元,其中被告罗XX已支付16500元。2015年11月9日,个体工商户郭XX登记了字号“通渭XXXX酒店”,2019年3月19日与被告罗XX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郭XX将其投资的“通渭XXXX酒店”承包给被告罗XX经营,合同期限为三年。2019年8月9日,原告及其朋友、同事在就餐时,被酒店木炭锅释放的一氧化碳中毒。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郭XX将其注册登记的“通渭XXXX酒店”承包给罗XX,罗XX在经营期间,致原告就餐期间一氧化碳中毒,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其侵权行为与原告受到的各项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通渭XXXX酒店未答辩。
被告罗XX辩称,1.原告自身原有疾病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最主要的因素。从原告住院病历上看,原告以前患有缺铁性贫血症。贫血就是红细胞生成减少,造血物质出现严重匮乏。一氧化碳中毒是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红蛋白携氧的能力明显降低,贫血病人遇到一氧化碳中毒时,明显较其他人严重。这也就是其他就餐的三人症状较轻的原因。也就是说,原告自身的疾病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应当由原告本人承担一部分责任;2.原告及其他就餐者也有一定过错。原告与其朋友、同事等人就餐到后来时,因为有事相商,闭门不让服务员进去,致房间空气流通不畅,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一氧化碳中毒多为睡眠之时,清醒状态下能够嗅到该气味,原告及其朋友们由于大意未能察觉,应负一定的责任。鉴于原告在事件的发生上存在上述两方面的过错,答辩人认为,原告自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3.原告第三次住院与一氧化碳中毒有无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因一氧化碳中毒于2019年8月9日入住通渭XX人民医院,住院两天后被转往甘肃省中医院治疗,在该院治疗18天后出院。其以肢体麻木于2019年9月5日再次到甘肃省中医院住院,但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其肢体麻木与一氧化碳中毒有必然的因果关系。HBCO浓度大于0.6%,颅脑CT显示左侧基底节区低密度影,并不能说明一氧化碳中毒给原告造成了后遗症。因此对原告在2019年9月5日到10月8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应当不予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通渭XX人民医院病历一份、甘肃省中医院病历一份、甘肃省中医院第二次住院病历一份、甘肃省中医院住院医疗费票据三份、甘肃省中医院费用结算清单一份等证据客观真实,与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原告一氧化碳中毒后的住院情况、主要诊断,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原告的工资证明一份,虽能证明原告的工资为4760元/月,但并不能证明原告因住院被扣工资的事实,不予认定;通渭XX应急管理局的调查记录一份,能够证实原告在被告处就餐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被告罗XX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罗XX提交的通渭XX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一份,并不能证明原告在一氧化碳中毒之前就患有贫血症,不予认定。
本院依据双方的陈述、双方提交的无异议的证据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8月9日,原告和朋友、同事等四人在被告通渭XXXX酒店就餐,因酒店木炭锅释放的一氧化碳致原告等人身体不适,牛XX随即被送往通渭XX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原告为一氧化碳中毒。治疗两天后,2019年8月11日牛XX被送往甘肃省中医院治疗18天,于2019年8月29日办理出院手续,费用均由被告罗XX支付。原告出院后仍感身体不适,于2019年9月5日在甘肃省中医院办理了第二次住院手续,住院治疗33天,病情好转后于2019年10月8日出院,产生门诊费、医疗费、住院费36770.15元。
另查明,通渭XXXX酒店于2015年11月9日在通渭XX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经营者为郭XX。2019年3月19日,郭XX与被告罗XX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郭XX将其所有的“通渭XXXX酒店”承包给被告罗XX经营,合同期限为三年,本案发生时,被告罗XX为该酒店的实际经营者。
以上事实,有通渭XX人民医院病历、甘肃省中医院病历、甘肃省中医院出院证明书、甘肃省中医院住院医疗费票据、费用结算清单、通渭XX应急管理局调查记录、营业执照、承包合同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罗XX实际经营的通渭XXXX酒店就餐时发生身体不适。根据原告就餐、发病、就诊时间及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原告系一氧化碳中毒所致,与原告在被告处就餐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通渭XXXX酒店、被告罗XX作为酒店实际管理经营者,应给顾客提供安全的用餐场所,包间内应有排风扇,应张贴安全警示牌等。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本起事故发生,二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由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36770.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交通费6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其诉请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的请求因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定。护理费因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派员陪护亦不予支持。被告罗XX辩称原告牛XX在酒店聚餐时自身存在过错,且患有贫血及其它疾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通渭XXXX酒店、罗XX连带赔偿牛XX医疗费36770.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42670.1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牛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牛XX负担238元,由被告通渭XXXX酒店、罗XX连带负担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志红律师,男,汉族,毕业于兰州大学,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保险理赔、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定西
  • 执业单位: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11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