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睿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8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钟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
被告:钟某女儿,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钟某诉被告钟某女儿、第三人周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第三人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本案诉讼依法应就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案涉离婚协议书系原告钟某与第三人周某自愿签订,钟某自愿“将南京市建区某路某室产权及某路地下车库负一层某号车位产权自己产权部分由女儿所有”,原告就此未提交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诉请所涉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原告现有的举证也不能证明被告钟某女儿存在“不尽孝道”的行为,且离婚协议所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不同于普通的赠与,系基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安置、债权债务的处理等婚姻组成各要素综合权衡后形成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各项要素处理方案之间相互并非独立,存在利益平衡的关联关系,如案涉协议同时约定“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由男方享有和承担(女方和女儿放弃股权)”,原告就此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通过该条款并未获利;与原告的举证不能相对应,被告钟某女儿当庭表示接受父母离婚协议中对自己的财产赠与,第三人周某则强调原告诉请所涉财产仅系离婚协议书内容的一部分,不应从离婚协议中割裂出来单独处理,被告钟某女儿针对原告的诉请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父亲钟某困难时转款相助,第三人周某则举证证明自己在原告钟某不能按约还贷时履行还贷义务。综前所述,原告提出本案诉讼未能提交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案涉离婚协议书系钟某与周某自愿签订,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无违反法律规范强制性规定之处,约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对部分财产分割协议予以撤销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钟某对被告钟某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