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A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A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D12年 (优于81.16%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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