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明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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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中产生的金钱往来,不归还是否构成诈骗?

作者:史明鑫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18次举报
2018-07-16


       犯罪嫌疑人李某多年无工作在家呆着,经常在微信上加陌生好友聊天,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2015年3月份李某因保养车辆无钱而向受害人张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张某通过微信将上述款项转帐给李某,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因双方是多年好友关系。但是借款一年后,经受害人张某多次催促李某还款,李某均未能及时归还上述款项,甚至张某再联系李某时,李某的手机关机,发微信、短信李某也不回,无奈之下,2016年6月10日张某给李某发信,要求其尽快还款,否则将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收到信息后,回复张某会尽快凑齐款项,并约好6月13日下午还款,但是张某在6月11日、12日均联系不上李某,张某不放心,故不再相信李某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当6月13日下午李某及其妻子如约见面还款时,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李某还通过微信与其他女友发生经济往来,有的女友通过微信转帐给其500元,有的女友通过微信转帐给其6000元,一共有五名受害人,总金额达三万四千元左右。

      案发后,李某的妻子联系其他受害人,并向受害人归还上述款项,其他受害人表示钱款并不是借给李某,而是赠与给李某,书写了情况说明证明上述情况,并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但是李某的妻子坚持代李某归还了上述款项。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李某,向李某详尽了解案发动机、经过等,并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时,向批捕科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是李某与其他人之间仅是借贷关系,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有的受害人是将款项赠与给李某,虽然有的是借款,但是受害人并未向公安机关举报,且也表示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那么本案中,报案人只有张某,虽然李某曾躲避,视而不见张某,但是李某最终仍是将钱款归还了张某,张某也表示其是一气之下报案,并不是真的想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李某将张某的钱款也用于了车辆保养使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故检察院最终认为公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同日对李某作出取保侯审决定,在取保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作出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并送达给了李某。

      在此,本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在与朋友之间通过微信或短信等发生经济往来时,一定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写明钱款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在涉及到大额民间借贷时,最好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并保留转帐凭证,在备注中注明钱款性质,约定还款期限,当借款人不归还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能最终解除取保候审的真正原因是由于他与其她受害人之间确实是借贷及赠与关系,未有诈骗的主观动机与行为,如果李某借钱时并未想归还,并将钱款用于挥霍,李某将会被判刑,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所以罪与非罪仅是一步之遥,请谨慎为之。

      

本人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于2007年以391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目前主要从事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1110120********0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