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份,某公司联系本律师,说有人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媒体发布对其公司不利的言论,说他公司是黑社会,给他公司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问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本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原来某公司和这个王某之间是签订有租赁合同的,期限是自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但是到期后,王某却拒不支付租金,某公司多次催其缴纳租金并签订租赁合同,但王某却置之不理,最终某公司无奈之下将王某租赁的商铺封了,不让其经营并让其搬离。王某没办法经营商铺,又不想交纳租金,就在自己的朋友圈、抖音等媒介中发布某公司是黑恶势力团伙的不当言论,传播范围很广,点赞量有的高达五千人次以上,转发量也达500人次以上,以其给某公司施加影响。故鉴于此种情况,本律师研究相关案例后,建议该公司对相关证据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收集好相关材料后于2020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微博上发布的原告公司为黑恶势力的文章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称原告公司为黑恶势力的短视频; 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 媒介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包含本案判决书的查明事实及判决主文,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90日;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合理支付的开支30000元(包含律师费及公证费);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案经法院审理和调查,原被告双方质证,辩论等,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王某因商铺经营产生纠纷,理应协商解决或依法解决,但原告公司采取的将商铺予以隔离等做法确有不妥,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加深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致使王某向多个部门投诉,信访等,造成了不当后果。被告通过其微青、微信、抖音等发布的相关内容虽有过激之处,但并不属于虚假事实,对于原告公司要求因发布相关内容而赔偿经济损失及因维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在微信、微博、抖音等发布的相关内容 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维权行为,本院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不受不利信息的影响,对被告发布的相关信息的行为,予以停止。原告的其它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同时,本院希望双方对于因经营产生的民事纠纷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或依照法律程序解决,不应再采取不适当 的过激行为,从而避免双方经济损失的扩大。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公司的合量的诉求,本院予以维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判决如下:1、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删除其在微博、微信、抖音等发布的关于原告公司不利的相关内容; 2、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例总结与点评: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但这个言论自由不是没有边界的,仍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称原告公司为黑恶势力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言论边界,因为“黑恶势力”是需要有权机关来界定的,在没有相关机关或部门认定的情况下,称原告公司为“黑恶势力”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造成原告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法院判决其删除并停止不当言论。
那么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合理维权费用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呢?首先原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的不当言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其次被告的不当言论未能对原告的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法院未支持这两部分的费用。这也告诉我们,在以后的类似案例中,我们要注意直接经济损失方面证据的收集,这样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同时本案例也告诉我们要注意对言论证据的保存,很多证据都是有时效性的,有些很快的就删除了,就会导致我们无法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所以我们遇到此类问题时应第一时间截图保存证据或通过公证处做证据保全,这样为我们争取胜诉的机率,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影响范围的大小等。
最后希望网友们在发表言论时都能有自己的界限和范围,以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史明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