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明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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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出资款什么情况下可以返还?

发布者:史明鑫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1日|分类:股权纠纷 |4101人看过

  李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直为其它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提供麻辣烫原料。

  2014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在A大厦4层经营麻辣烫店,二人很是投缘,之后,李某为王某的店面提供麻辣烫原料。合作中,李某了解以,王某想扩大店面,打算在C大厦再开一个店,但是手中资金不太宽裕,打算找人合伙。李某觉得王某的想法挺好,且对王某印象也不错,就向王某表示愿意和他一起开店。两人直是一拍即合,双方口头约定:合伙经营麻辣烫店,双方各出资50%,收益50%。二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按王某的指示向王某女儿的帐户转入出资款25万元整。双方开始租赁店铺,李某也继续为新店提供麻辣烫原料。

   经过二人的筹备工作,新店开业了,但是营业执照还在办理过程中,出于对王某的信任,李某将所有事务均交给王某办理。李某还陆续又向王某付了现金6万元,用于店面的装修等费用。

   新店开业后,经营效益不错,但是王某却不让李某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让李某看帐簿,都已经营半年了,不仅李某提供麻辣烫原料的货款一分未付,新店的利润也从未向李某分配过。至此,二人发生纠纷,虽经李某多次找王某协商,但王某均置之不理,过河拆桥,让李某爱去哪告去哪告去,王某霸占着店不放。

   无奈之下,李某找到本律师,经本律师仔细研究李某提供的材料,发现李某的证据非常的不充分,在具体办案中,曾为了取证,三次起诉,三次撤诉。最后,以王某为被告,直接起诉要求返还出资款25万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开庭时,王某视法律如儿戏,经法庭合法传唤后拒不以庭,最后法院缺席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口头合伙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现二人经营的店面已经停止经营,且二人并未达成继续合伙的协议,因此二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已经终止,李某有权要求分割合伙的财产。由于李某将出资款交给了王某,因此,王某应对合伙终止时剩余财产数额承担举证责任,现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李某主张的返还出资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点评:本案取得胜诉的难点在于:李某与王某之间口头达成的合伙协议,李某是否有证据证明?李某出资款数额是否有证据证明?

   由于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口头达成的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是如何约定的?约定的内容是什么?在李某未出庭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呢?由于二人之间的纠纷,引发了五个诉讼,在别的诉讼中,王某曾出庭,并认可其与李某之间是合伙关系,从而证明李某陈述的双方各出资50%,收益各50%的约定是真实的,据此,法院依法认定二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

   李某在与王某合伙过程中,曾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王某女儿的帐户转款25万元,这部分出资款可以通过银行汇款凭证予以证明。后李某向王某陆续支付的现金6万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且王某在其它诉讼中也未予以认可,故李某只能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自担损失,放弃了现金部分的主张。

   那么,个人合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合伙期间的财产呢?

   本案中,双方已不再具备合伙经营的条件,王某已将店面转让给第三人,故,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已经终止,故,可以要求分割合伙期间的财产。

   综上所述,提醒大家,在与他人合伙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出资款方面的证据。能够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亏损分担比例、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伙?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等等,这样双方发生纠纷时,才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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