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明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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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按摩,患者病情加重,按摩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史明鑫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32次举报
2017-04-01

   李某自幼热爱学中医,自学医术,并考下了按摩师证,经常为亲友等人按摩,行医多年,深得亲友的好评,且在朋友圈内小有名气,找他看病的人络绎不绝。

   2016年5月,李某经朋友介绍,为张某的妻子王某按摩,经过多次治疗,王某的病情得到好转。其间,张某有一天推了四平方米的土,致使旧疾腰病复发,所以张某打电话让李某来瞧瞧。李某来后,向张某详细了解病情,并建议其去医院拍片,看看到底是什么病?才能对症下药。李某为张某按摩后,张某病情有所缓解,一共为张某按摩七次,共收按摩费800元。在李某的一再要求下,张某才与李某一起去卫生院看病,当时医生未给出诊断证明,让去大医院拍片子。在李某的多次催促下,张某才去医院拍片,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医生建议是手术治疗。

   但是张某由于自身年纪较大,另有的朋友得了这病后手术也未见好,所以就不同意手术。但是李某也告诉张某,按摩根治不了这病,只能缓解。但张某仍坚持保守治疗。

   在李某最后一次为张某治疗时,张某说不用李某治疗了,李某未给治好,反而加重了病情,之前还能自己下地行走,现在要靠拐才能走。李某感到很冤,但为息事宁人,就将按摩费全部退还,并额外给了2000元的医疗费。当场为张某出具协议书,承认是其导致病情加重,现退还按摩费800元,及支付2000元医疗费。

   本以为此事到此结束,没想到事隔几个月后,张某又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本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详细了解了事情发展的全部经过,仔细研究了张某提交的相关证据,认为本案张某无证据证明其腰椎间盘突出症与李某的按摩行为有因果关系?其病情的加重后果也无证据证明与李某的按摩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张某自身患有疾病,应自担其责。但李某为张某出具的协议书,对李某很不利。因为李某自认其按摩行为导致了病情的加重,属于直接证据。在为当事人作风险提示后,本律师准备了本案的诉讼方案。

   本案开庭时,向法院申请了因果关系鉴定,案经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无法鉴定的意见,本案又经法庭审理,张某的诉讼请求从最初的25万,降至8万元,法院最终认为:李某为张某按摩,按摩后张某身体出现了不适,张某称其按摩后腰椎间突出症病情加重,李某提出异议,结合按摩后张某就医、双方签订的协议、张某的录音情况,本院认为李某的按摩行为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张某病情加重,给张某造成了损失,李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实际支出医疗费,予以确认。结合张某工作、生活情况,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确定。病情加重造成了较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也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酌情确定。已支付的医疗费2000元从医疗费中扣除。判决:赔偿医疗费500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点评:由于李某为张某出具了协议书,且自认其按摩导致病情加重,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按摩行为与病情加重有因果关系,但酌情确定赔偿比例,相当于赔偿张某诉求的10%,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李某对结果非常满意,由于自己的过错,大意的让对方录音并取得了书面证据,这是本案判决的关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张某的诉求。所以在此也提醒大家,为别人出具书面材料时,一定慎之又慎,考虑清楚再签字,如果当时比较冲动,在气头上,就等冷静后再办理,冲动是魔鬼,必将承受其带来的后果。

   

   

   

本人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于2007年以391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目前主要从事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1110120********0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