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居地产公司是涉案商业配套房的登记产权人,房屋位于某小区 5 号楼 1 层,面积约 337 平方米,产权证齐全、登记有效。
被告某光社区卫生服务站从 2005 年起,一直无偿占用这套房做社区医疗服务,一用就是近 18 年,从未交过租金或占用费。
第三人某信置业公司主张:这套房是与某居地产合作开发、房屋置换而来,实际归某信置业所有,只是一直没办过户;某信置业有权无偿交给卫生服务站做公益使用。
某居地产称:公司早年经历破产重整,2021 年资产核查时才发现房屋被占,多次要求卫生服务站搬离并付费,对方拒不配合,遂起诉维权。
二、办案经过
1.1.某居地产起诉,提出三项诉求:
l要求卫生服务站立即搬离;
l按市场价支付房屋占用费;
l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2.2.卫生服务站答辩:
l是某信置业允许使用,属合法占有;
l用于公共卫生服务,不应腾退、付费。
3.3.某信置业作为第三人出庭,提交关键证据:
l早年《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证明房屋经置换归某信置业;
l双方盖章确认的房屋位置附图,与涉案房屋一致;
1.18 年来安居地产从未提出异议,长期默认使用事实。
4.4.法院审理焦点:
l虽登记在安居名下,但真实权属应按合作与置换协议认定;
l卫生服务站有合法依据占有,不构成侵权;
l登记产权与实际权属不一致,不能仅以登记对抗真实约定。
三、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1.1.驳回安居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2.案件受理费由安居地产公司自行承担;
3.3.安居地产与诚信置业之间的产权过户、协议效力等争议,可另行起诉解决。
史明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