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徐某,1995 年出生,务工人员。2018 年 1 月至 10 月期间,徐某虚构身份与被害人张某以恋爱名义交往,在酒店房间内以各类事由累计骗取被害人资金 49197.33 元。被害人察觉受骗准备报警前,徐某委托亲属先行退还被害人 25000 元;被害人正式报警后,徐某明知报案仍主动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审查阶段徐某家属额外补偿被害人,合计退赔 130000 元,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完全谅解徐某全部行为。公安以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涉案金额 5 万元,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案经过
1.介入初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接受徐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完整还原交往、转账、退赔、自首全过程,区分转账流水、提前退赃、报警后等候归案等关键情节,固定当事人主观认罪悔罪态度。
2.指导家属达成足额超额赔偿,取得完整谅解梳理涉案资金差额,指导家属与被害人开展调解协商,在已退还 25000 元基础上,一次性追加补偿款项,最终全额超额赔付并签订调解协议、收条、书面谅解书,打消被害人追责诉求。
3.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向海淀区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三大核心从轻情节:① 当事人明知被害人报警,主动留在现场等候抓捕,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② 全部涉案款项超额退赔,被害人出具谅解,社会矛盾完全化解;③ 涉案金额刚达诈骗入罪标准,案发后积极补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情形。
4.配合检察机关核查全部证据材料协助检察官核对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谅解文书等全部案卷证据,逐一印证我方提出的自首、全额退赔、被害人谅解等从轻事实,强化不起诉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代理律师全部辩护意见,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某某 号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徐某无刑事犯罪记录,无需移送法院审判,不留下案底,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彻底消除刑事处罚风险。
史明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