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明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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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主任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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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陈X与王X诈骗案

发布者:史明鑫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0日 304人看过 举报

2024-09-10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21 年11月2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史X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杨X,男,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3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XX、任XX,北京市XX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22)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杨X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史XX,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许XX、任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至10月,被告人陈XX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获取被害人黄XX(女,34岁)信任后,在本市海淀区XX等地虚构为黄XX办理向政府索回公司欠款及为黄XX办理其家属取保候审,以现金方式骗取黄XX人民币 250万元,并以为黄XX办理上述事项为由,通过转账方式另索取人民币 35.4 万元。2021年2月,被告人杨X虚构为被害人黄XX办理向政府索回欠款及为黄XX办理其家属取保候审,以现金方式骗取黄XX 200 万元。现被告人陈XX涉案的人民币 285.4万元钱款、被告人杨X涉案的人民币 200 万元钱款均未起获,被害人黄XX于 2021 年 11月2日报案,陈XX、杨X于 2021年11月3日被抓获到案。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XX、杨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只是介绍黄XX与毛XX双方认识,前面的50万元是黄XX自愿给其的办事酬劳,其只是中间人,是毛XX承诺可以办成相关事项,其并没有做过任何承诺,没有参与双方之间的请托事项,第一笔 200万元全都给了毛XX,其没有拿钱,没有从中截留;第二笔 200万元系暂存在其处,事情无进展,其提出退钱给黄XX,黄XX对此知情,且表示不用退钱可转为投资,后其将钱用于替黄XX进行投资经营,钱款均用于合作经营的公司开销;涉案 30余万元是其与黄XX一起玩游戏充值钱款等共同生活花销,其没有诈骗之故意及行为。辩护人基本同意其辩护意见,同时提出公诉机关对于陈XX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没有查清,陈XX是否利用虚假身份行骗的事实未查清;陈XX主观上没有诈骗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截留涉案 250万元是为了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免上当;陈XX是否占有涉案200万元事实不清,不排除陈XX与黄XX将剩余钱款用于投资之合理怀疑;毛XX未到案,剩余 250万元是否系毛XX个人索取钱款,未能查清;涉案 35.4万元转账系陈XX与被害人恋爱期间的生活花销转账,不能作为诈骗数
额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陈XX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请法庭宣告陈XX无罪。

被告人杨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只是中间传达、转述者,不认识陈XX,钱款给了刘X,自己没有非法占有,没有诈骗被害人的行为和故意。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报案经过极为蹊跷,非被害人本人报案,报案人报假案,可能导致本案系冤案;被告人杨X实际上接受的是厦门合一公司的委托进行民事追讨欠款行为,没有直接接触被害人黄XX,对于黄XX与毛XX之间的沟通情况不知情,只接受追讨钱款一事,并未接受“捞人”事宜的委托,“捞人”事宜陈XX是通过“段静”、“品贺”另行办理,杨X所接受的委托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诈骗;杨X确实通过刘X办理委托事宜,如实转述刘X的话语和承诺,积极推进请托事项,并未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真相行为;毛XX、刘X未到案,公诉机关指控杨X实施有诈骗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X将大部分钱款均转交给了刘X,在知道请托事项难办时,曾向毛XX明确表示要退款,是因为毛XX拒绝接收退款才无法退款,其个人没有非法占有涉案钱款的目的和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杨X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请法庭宣告杨X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X于 2021年2月至10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获取被害人黄XX(女,34岁)信任后,在本市海淀区XX等地,虚构能为黄XX办理向政府索回公司欠款及为黄XX办理其家属取保候审为由,骗取黄XX钱款共计人民币 285.4万元。被告人杨X于 2021年2月,虚构能为被害人黄XX办理向政府索回欠款及为黄XX办理其家属取保候审为由,骗取黄XX钱款人民币 200 万元。
经被害人黄XX一方报案,公安机关于2021年11月2日将被告人陈XX查获,于次日将其传唤到案,并将被告人杨X抓获到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人陈XX于 2021年11月3日所作的供述,证实其曾供认 2021年3月前后,经朋友靳XX介绍认识黄XX。黄XX称她哥哥黄XX因涉嫌诈骗被江西警方刑事拘留,想让其帮忙把黄XX从看守所“弄出来”。后其和黄XX就建立了联系,互相留下了微信。其为了抬高自己,和黄XX和她的家人称自己是国家计划部的少将在某某上班,万寿XX有国家分的房子。这样让他们觉得其很厉害相信其说的话。黄XX给其发过一些关于他哥哥案子方面的材料,还有他们家向江西省政法系统相关部门申诉的材料。其不太懂法律,也说不清楚,就想起朋友毛XX,她的前夫是公安部的。其就觉得
毛XX可能帮得上忙,就约着黄XX、靳XX与毛XX在北京市海淀区XX见了面,第一次见面,其和黄XX说了说她哥哥案子的情况,其他的也没说什么,没多久就散了。后来毛XX联系其说她愿意干这件事,说可以办黄XX哥哥冤案的事情和欠款的事情,但是需要 1000 万,还是 2000 万左右来操作找领导,先需要 50 万车马费和辛苦钱。确定可办之后,其又约着上述四个人在同一家茶馆见了面。当时黄XX带着一个箱子装了50 万元人民币现金给了毛XX,毛XX又问了问一些情况就散了。再后来,毛XX提出需要200万元人民币。其就约了黄XX和毛XX在茶馆见面,黄XX还是带了一个箱子,将里面所有的钱都给了毛XX,这一次毛XX说她要找的人是某某的侄子,交流机会。但是我们都没有说什么。第三次毛XX又要了 200万元,还是说要找领导,一直到后来也不了了之了。其曾跟黄XX说她哥哥的事情已经报到,事情也已经报过中央政法委了,实际上是其托一个朋友将材料报中央政法委,至于该朋友是否已经将材料报送,其不清楚,其也说不清该朋友的情况。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34年11月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年11月3日起至2033年5月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陈XX退赔赃款人民币二百八十五万四千元、被告人杨X退赔赃款人民币二百万元,予以没收。

四、在案扣押华为牌平板电脑及 SIM卡发还被害人黄XX;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陈XX、杨X等人的手机作为证物留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人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于2007年以391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目前主要从事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1110120********0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