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明律师
廖明律师
甘肃-兰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死刑的诞生与衰亡(4):谁教育了欧洲?

作者:廖明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8次举报


欧洲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名20岁的法国青年骑士拉.巴尔因对耶稣受难不敬被判处死刑。根据判决,他应先受刑讯,然后割掉舌头,砍去脑袋,最后再将尸体投入火中。

此案引起轩然大波,法学家贝卡里亚激烈反对,他认为“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他以过人的勇气提出了死刑废止论,他指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统治者认为消灭了这个公民是必需和有益的”。贝卡利亚以人道的名义向死刑发出了死刑令。

哲学家伏尔泰支持贝卡里亚,赞誉他为“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杰出著作(指《论犯罪与刑罚》)教育了欧洲”。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经济及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启蒙思想对社会产生了影响,促进了各国刑罚的合理化和缓和化。

在中国清末年间死刑轻缓化虽较欧洲晚了百余年,但死刑罪也大幅度减少,在沈家本主持制定的的《大清新刑律》将《大清刑律》中的840项死罪减为20余项。

目前世界上以不同方式、在实质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的总数已达123个,而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为71个,废除与保留死刑的国家比例接近2:1。执行死刑数量较多的国家有中国、伊朗、沙特、美国、尼日利亚、新加坡等。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只是作为万不得已时以恶除恶的方法,不等于这些国家和地区推崇死刑。中国是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1979年刑法分则中有7个条文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并增加到68个死刑罪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42个条文中规定69个死刑罪名。

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废除死刑的呼声日渐高涨。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首次在国际公约中对适用死刑明确加以限制。诸如此类的一系列国际法在世界各地先后问世,废除死刑在一定范围内开始成为国际规范。死刑不但已失去了其以往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废止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继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又一重大举措。此举意味着中国死刑制度改革已经迈出了坚实的脚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身体刑的使用会越来越少,逐渐代之以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愈加文明,但无论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终究是极端残酷的。有人认为死刑是人民大众的意志,若民众认为需要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 那么该犯罪一定是性质恶劣,一定是民愤极大,不杀不可以平民愤,但民意往往也有很大的情绪性,容易受人误导、不理性,而且只关心个人利益。

以犯罪的眼光,从犯罪产生的角度来看,犯罪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家庭等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可能废除产生犯罪的复杂根源,自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中国清末伟大的法学家沈家本就曾指出:“苟不能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功罹刑纲,焉可得哉?”,“化民之道固在政教”。

死刑所发挥最现实的功能也是死刑得以存在最强大的支柱,死刑是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或说是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任何动物都有与生俱来的报复侵害的本能,这是人类脱胎于自然和动物的残余。“杀人偿命、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罪大恶极、死有余辜”这一系列民间法谚说明自古以来的报复观念何其顽固,但这种客观存在,并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人类野蛮时代的本能沿袭。

死刑在现代社会存在不是偶然的,它表明了国家对某人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的一种否定态度,认为只有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安定。这种设想是一合理的愿望也是善良的,这是人类社会为维护整体利益的一种过激的手段。唯物主义已经告诉我们,在一定历史时期、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

死刑的存废也不能单方面进行抽象的讨论,必须结合一个国家实际情况,具体地进行分析。从现实上讲我国就处于一个社会大发展、大变革时期,并且是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时段,有着特殊的国情。现实上讲中国是否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死刑的废止需要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这两个方面的条件,目前中国还是不具备的。但是,严格限制死刑有重要意义。只有经过刑罚改革,逐渐实现了刑罚轻缓化,死刑的废除才有现实性。我们必须贯彻“慎杀”、“少杀”的方针。因此,我们应对死刑的分配、最严重犯罪的界定、死缓制度的利用、死刑核准权的收回等方面必须加以重新阐释和改制。

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却有着其它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存废上应辩证地看待。在现实条件下我国保留死刑、改革死刑,使其发挥好的作用。同时,努力创造各种条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废除死刑。

廖明(执业证号:16201201410567333),毕业于兰州大学。律师执业前,有14年企业管理和20年新闻记者经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医疗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