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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遇天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晓亮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2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遇天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02民申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A,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A,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A,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XX,负责人:A,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A,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XX一至五层及地下室,负责人:A,该支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遇天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5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A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A审判员 B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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