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个从2020年开始的诉讼,一审败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调解,期间经历疫情、公告、去外地调证,最后委托人都想放弃了,唯一坚持的就是律师。案子做到这种程度,已经不是代理费的问题,而是内心的信念。最后被告也磕了,主动调解付款结案。
给自己打一波广告,网信案件有很多律所律师参与,我应该是最早接触的一批律师,代理的案件也足够多,很多起诉状和判决书都是抄我团队的作业。有些人找我说某某律师做全风险,你收费高等等。只想说一分价钱一分货,有些事情钱不给足,律师比委托人放弃的还早,别说回款,案子能不能胜诉都两说。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亮,辽宁壹德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丹丹,辽宁壹德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汽车销售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9万元及利息25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2550 元为基数,按照年收益率 8.5%计算),并按照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募集资金用于企业经营,通过某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发行“盈益 20190311018”产品,发行金额为1000 万元。北京某公司为发布该产品信息提供网络平台。2019年4月3日,原告在该平台的APP 端出资9万元购买了“盈益20190311018”产品,出资后APP端自动生成《认购协议》及《产品说明书》,其中记载产品名称为“盈益20190311018”发行人为被告,产品发行规模为 1000 万元,产品期限为 6 个月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8.5%,原告认购金额为9万元,并记载被告的权利义务为:按期支付本定向融资计划产品的本息: 本金及预期收益支付方式为到期支付本金收益;被告未按时履行兑付义务,除应支付兑付价款外,还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付款项金额的0.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应付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原告购买产品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二期利息,而后未再支付过任何款项,其至今拖欠本金9万元、利息 2 550 元,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给付原告李某17 000元,于 2023年9月1日给付原告李某83000元
二、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就“盈益20190311018”产品引发的纠纷就此了结,原告李某不得再向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主张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35 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