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网信的案件随着诉讼时效的到期,应该临近尾声了。笔者的团队在近3年的时间内代理了上百起网信的案件,始终有一个问题萦绕在心头:股东能不能跟公司一起承担责任?
就像同行看其他魔术师的表演一样,你明明知道他的伎俩,却找不到破解的手法,或者找到了,可没人相信。我们都知道公司是壳,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恣意妄为,可是该如何处置呢?《公司法》、《九民既要》说的都浅尝辄止,刺破法人的面纱,否认法人人格,谈何容易。
在后续起诉网信的案件中,我们申请追加股东为被告,要求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诉求无不增大了代理律师的工作量,需要调取大量的证据。我们的想法就是尽十分力,哪怕结局不如意,但问心无愧。
在一些案件中,代理人感觉证据已经足够,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我们在跟法官沟通的过程中,被明确告知:这么多年,我没有判过股东承担责任。代理人也理解,老法官对新事物的接受有限,判公司不会犯错,判股东可能会错,换做是我,也会稳妥起见吧。
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在一起案件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认为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况,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近年来推行“同案同判,类案对比”的原则,中院的这份判决势必对其他的案件起到指导作用。
笔者希望这个案件是一个契机,在后续的网信案件中能让股东承担责任,这样投资人的利益能得到更大的保障,回款会更顺利。
PS:统一回复后台读者的提问:我们代理的很多案件都回款了,但是借款公司都学精明了,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所以投资人不会说,我们作为代理人也不会宣扬。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本来积极发声,忽然就默不作声了,消失了一样——下车的人在下车的时候是不会和乘客道别的,毕竟,走的路不一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