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在面对司法纠纷时,明明手中掌握着充分的证据、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却执行不到一分钱。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一、在立案时同时做财产保全:
在立案的同时做好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相当的财产作为物保,或提供对应的资金作为财保。在实务中常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来提供担保。
二、在执行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若案件中涉及公司,且公司存在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时,可以将未实际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调查对方是否在立案前半年内存在转移资产的行为:
可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要求调取对方在立案前半年内的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大额的非正常的支付,如果存在可以对该笔资金提出异议,要求追回该笔资金。
四、将对方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若对方存在以下情形: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2、妨碍抗拒规避执行;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4、违反限制消费令;5、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申请将对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后,其不得乘坐高铁、飞机,其子女不得在贵族学校接受教育,同时可能影响其子女从政或入伍。
五、严重者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5、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6、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7、其他严重情形。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3、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如果您在司法实务中遇到执行问题,可以参照上面的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