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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桡骨远端骨折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伤残?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545人看过

一、案件背景2024年7月,潘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等事项进行专业评估。本文基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医疗机构病历资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潘某的损伤是否构成伤残进行分析。

二、损伤情况及医疗过程

右桡骨远端骨折(Barton's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右腕关节活动受限,掌屈、背伸、尺屈、桡屈角度较健侧略有下降。左侧膝关节损伤(ACL/PCL损伤):MRI显示半月板及韧带损伤,关节腔积液,但未行手术治疗。肋骨骨折(右侧第9肋、左侧第7肋):CT提示形态异常,无内脏损伤。脑外伤反应、软组织损伤:经保守治疗好转。治疗与恢复:住院期间接受骨折内固定术及抗炎、止痛治疗,术后21天出院。出院后复查显示骨折愈合良好,内固定物位置稳定,无感染或并发症。

三、伤残评定依据

  1. 司法鉴定意见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潘某的损伤未达到最低伤残等级(十级)。具体理由包括:右腕关节活动受限程度未达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的十级伤残标准;膝关节损伤未达到韧带断裂或关节不稳需手术重建的程度;肋骨骨折数量不足四根,且无胸廓畸形或呼吸功能障碍。

2.医学检查结果佐证

影像学资料显示骨折复位良好,内固定物功能正常;神经系统查体无异常,四肢肌力、感觉正常;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符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四、结论综合司法鉴定意见及医疗记录,潘某的损伤经治疗后功能恢复良好,未遗留永久性功能障碍,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关于伤残的定义。因此,潘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附:核心法律条款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条:四肢长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但需满足关节活动度丧失或畸形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伤残赔偿金以伤残等级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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