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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2025-06-18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 |648人看过举报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一直是困扰债权人的现实问题,如果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是唯一住房,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查封并进行拍卖呢?

     一、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即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无论是否可以拍卖,法院均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查封)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即法律条文立法本意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条件,并非保有房产,现有法律规定并未排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采取执行强制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确认了执行的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

   二、司法实践

 (一)裁判文书网判例

     以“唯一住房拍卖”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检索,在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被裁定拍卖后,其提起执行异议,法院的裁判结果共查找到以下两类:

     1、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中止唯一房屋的拍卖程序。参考判例:(2025)新0103执异115号、(2024)青2822执异2号

      2、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房屋继续拍卖。参考判例:(2025)鲁0103执异64号、(2024)浙03执复81号、(2024)鲁0391执异55号、(2024)内0821执异53号、(2024)粤0117执异64号、(2024)鲁16执复1号、2号、3号

    (二)人民法院入库案例

     朱某花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案号:(2022)桂02执复60号

     入库编号:2023-17-5-201-001

     裁判要旨: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应当根据比例原则,依次审查拍卖的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可用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以“三步法”对拍卖行为予以规范审查。其一,拍卖涉案房屋难以实现执行到位的执行目的,不符合适当性原则;其二,可选择其他替代执行措施而减少对权益的侵害的,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其三,拍卖涉案房屋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权益的损害后果,与拍卖可达目的之间不成比例的,不符合衡量性原则。若有其一不符合,则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予以拍卖,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与居住权益。

     三、笔者总结

   (一)裁判文书网中与执行唯一住房有关的裁决共计684件,大部分的结果均为驳回异议人的异议,主要理由为:

     1、申请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同意为被执行人预留了5-8年的租金,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

     2、在唯一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由于案涉房产难以实物分割,因此法院有权对其整体查封和处置,且应当依法保留被执行人配偶应得的份额。法院有权继续对案涉房产进行整体处置,并依法保留被执行人配偶应得的份额。

    (二)本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排除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拍卖的裁决理由为:

     1、(2024)青2822执异2号: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在房屋拍卖后为被执行人预留5-8年的租金。

     2、(2025)新0103执异115号:应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被执行人身患重病,卧床不起,认知障碍,在唯一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应当先对案涉房产进行析产,确定各方权属比例,再根据被执行人实际权属情况决定案涉房屋是否应当拍卖还债。在未进行析产前直接拍卖房屋,如拍卖后出现被执行人权属比例较小或无权属情形,则法院的拍卖行为就违反了执行比例原则,给各方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3、入库案例:(1)拍卖的适当性:拍卖涉案房屋并不能达成执行目的。鉴于该涉案房屋系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所、房屋面积小、实际出资价值低和银行按揭等实际,如拍卖处置,支付银行按揭和被执行人配偶50%的相应份额后,再作出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安置方案,所剩无几,可能无法执行完毕。(2)拍卖的必要性,拍卖涉案房屋并非是对被执行人造成最小侵害的方式。可中止拍卖行为,由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或做出其它履行方案。(3)拍卖的衡量性,拍卖涉案房屋所造成的损害与执行目的间不成比例。综合以上情形,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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