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61000**********

  • 执业机构: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住房公积金能不能被执行?退休金呢?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351人看过

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国家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原则是用于用于住房相关用途(如购房、建房、还贷等),非特定情形下不得挪作他用。那么能不能被执行呢?答案是可以的。但是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并且满足一些条件才可以。根据根据〔2013〕执他字第14号函中的意见,对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强制执行:第一,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第二,执行时能够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说的什么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也就是说如果执行住房公积金应当满足专款专用、生活保障优先、补充执行原则。专款专用即应当是专项用于住房用途,生活保障优先是指不能因为执行导致丧失基本住房保障,补充执行原则是指仅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方可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所以执行的时候需要满足达到法定的提取条件,比如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力、出境定居等。另外需要计算是否账户余额超过与之相关的公积金贷款余额,超出了才可以执行(利用公积金贷款唯一住房的;保障抵押权优先权)。还有一种是如果是婚姻、继承等特定案件如果有了生效法律文书是可以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去执行。另外如果被执行人住房条件充裕,根本用不着公积金贷款,那么此时闲置的公积金可以被执行。那么实操中谁来作为协助执行人呢?对于已经缴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存款,适用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对于单位应当缴存但到期尚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收入,适用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条执行,单位和管理中心是共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住房公积金正是由于其性质复杂,既为个人所有,又被强制管理;既强调个人缴存,又强调资金聚集;既要满足个人需求,又要坚持共同利用,本身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等特殊功能,因此在执行时应当多方考虑,并不是作为执行首选。

那么,退休金呢?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呢?被执行人的退休金或养老金均是其退休后的收入,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当然可以执行,但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是国家对伤残军人的特别抚恤,系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一般不应作为普通财产进行冻结并执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