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执行参与分配相关的规定,学者们以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提出我国建立了执行参与分配的制度。但正是由于缺少上位法的规定,加上前后司法解释对同样或相似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实务中各地方法院作出了各自的理解。曹凤国老师主编的《执行参与分配实务难点指引》一书,是对当前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理论主张以及实务经验很好的总结,笔者以忽略理论探讨、重点关注实务的方式对该著作进行了阅读,并稍作总结,详见下文。
- 参与分配的主要法律依据《执行规定》 第55-56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6-510条《执行程序解释》第17-18条
- 申请人主体(1)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2)对被执行财产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3)首先查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部分地方法院扩张了该类主体范围,需要关注地方性规定)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3条第3款重庆、江苏、浙江法院: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等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 被执行人主体公民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不适用企业法人可以制作分配方案,适用理论上广义的参与分配程序,但不应该采取按比例的公平主义分配模式,而应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复14号、(2021)晋执复139号案件)参考法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6条 (制度设计本意是倒逼不能受偿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江苏、浙江、北京法院规定原则上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 对被执行人的要求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除了被法院查控到的财产外,再无其他财产,且采取了查控措施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人已查明的债权,即可认定满足参与分配的条件。(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执监325号案件)
- 申请参与分配时间与截止时间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财产执行终结前(各地法院制定的规则存在较大差异)提出。参考法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7条第2款各地法院普遍根据执行财产的类别(货币类和非货币类)确定截止时间。北京法院、福州中院、包头中院、上海高院:货币类财产申请分配截止时间是案款到达分配法院账户之日,非货币财产是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105号案件观点:不动产被裁定过户发生所有权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由不动产变为价款,财产未处理完毕,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2023)京执复241号、(2023)京执监111号持最高院类似观点。
- 清偿顺序(首封债权人有无优先受偿权?)执行费用>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部分地方性法院有具体规定,且部分法院对首封债权人会给予奖励性补偿,也不排除实践中法院“查到即执到”,实质上奉行查封优先主义) 参考法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 《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执监59号执行裁定中认为,1998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2020年修正后为第55条)首封债权人在普通债权人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仅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清偿所有普通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以海融公司债权为首查封债权为由认定其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错误,应予纠正。” (题外话:自己出的解释,总不能自己打脸吧)延伸问题Q:企业法人受偿的顺序是什么?A:要么在执行程序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要么通过破产程序按比例受偿。
- 金钱债权执行与非金钱债权执行竞合(1)异议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仅限于该等主张物权请求权纠纷)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且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2)其他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3)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4)因案外人与房屋购买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解除,使得案外人有权主张返还房屋的,案外人应先返还房屋价款,才能排除执行。(5)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法条: 《异议复议规定》第26条、《九民纪要》第124条
- 非金钱债权执行之间的竞合(1)如执行依据是确权裁判,一般不应排除执行,对方可以对执行依据申请再审;(2)如执行依据是给付标的物的裁判,而异议依据是确权裁判,一般应据此排除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异议依据申请再审;(3)如两个裁判均属给付标的物的裁判,人民法院需依法判断哪个裁判所认定的给付权利具有优先性,进而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行。参考法条: 《异议复议规定》第26条、《九民纪要》第123条
- 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的分配权法律、司法解释未进行明确书中观点:优先权人不需要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0条规定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无异议的,即可按方案分配,没有要求优先权人拿到执行依据)注:北京法院要求不能直接向没有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清偿,预留相应份额。
- 执行法院与分配法院不同,向谁申请分配?无明文规定书中观点:均可。对于债权人来说,执行法院和主持参与分配法院非同一法院,债权人既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也可以向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提交申请。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502号案件
- 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原则上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的法院主持。例外:如首封法院在查封后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如保全法院在首封后超过1年未处分被保全财产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保全财产移送执行。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
- 参与分配程序中是否有税收优先权?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观点不一。有赞同的,如(2022)鄂执复241号案;有反对的,如(2021)粤执复302号案(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破产法认可税务机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税收优先权,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规定)本书观点:赞同,但税务机关应当用尽税收征管权后仍未征收到位,还需要通过欠税公告进行公示,增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
- 参与分配异议及分配异议之诉基本内容同之前文章: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分配异议提出期间: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
- 分配方案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的区别(1)提出主体不同。前者为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后者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2)法院是否审查不同。前者法院不进行审查,而是通知其他人,看其他人是否有反对意见,再决定是否修正方案或通知异议人提起异议之诉;后者法院应当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裁定。(3)性质不同。前者涉及分配的债权总额、分配数额、分配顺序等,属实体性异议;后者属程序性异议。(4)救济途径不同。前者在各方有争议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充分保障异议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更加侧重公平;后者通过复议解决,更加侧重效率。
- 执行转破产程序启动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2)被执行人或任一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移送;(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移送后果:(1)执行法院决定移送破产审查后,应裁定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暂停执行,受移送法院不受破产案件的,应当恢复执行)(2)受理破除案件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财产移交给破产法院或管理人。(3)裁定宣告破产,执行案件裁定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