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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可否要回?

2025-04-02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 |447人看过举报

解答: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赠与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一般赠与在赠与行为完成后,除出现法定撤销事由,该行为是无法撤销的。附条件赠与在条件未达成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如果是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比如“520”、“1314”薇芯红包、纪念日礼 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一旦行为完成,在无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是无法追回的。

   如果转账留言、聊天记录中声明是“要结婚”,或双方已经达成结婚意愿,那么可以理解为具有彩礼性质的附条件赠与,在分手时,也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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